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現將《白水縣農機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白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2日
白水縣農機事故救援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重要方針,強化安全生產意識,進一步提高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規范農機安全事故處理流程,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刑法修正案(六)》,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及《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陜西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白水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外農機事故。
為確保農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有效實施,成立白水縣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農業農村局局長擔任,成員包括縣委宣傳部、縣應急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各鎮(辦)、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作為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常設機構,負責24小時農機事故接報工作,接收、處理農機事故信息,跟蹤了解與農機相關的突發事件。
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農機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組、事故處理組、醫療救護組、治安維護組、宣傳報道組五個工作組。
(一)現場指揮組
組長:郝林強
縣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縣農業農村局局長
成員:侯鋒剛 白水縣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張孝民 白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薛 鈞 白水縣衛生健康局局長
劉紅軍 白水縣公安局副局長
事故發生地 街道辦主任、各鎮鎮長
職責:
1.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農機部門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指示,提出應急處理具體措施,負責上報相關情況。
2.負責了解、掌握事故發生現場全面情況,保護事故現場,制定搶救措施,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和排險工作。
3.指導監督應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理工作中突出問題,掌握應急處理工作動態,及時調整部署應急措施。
4.組織協調其他工作組按照預案實施搶救工作,做到判斷準確、疏散有利、救援有力,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農機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5.按照領導小組安排負責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和次生事故的發生。
(二)事故處理組
組長:郝林強 白水縣農業農村局局長
成員:郭軍青 白水縣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李楊軍 白水縣農業農村局農機股股長
許張啟 白水縣農機化發展中心車管辦主任
王 勇 白水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農機股股長
職責:
1.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取證,及時填寫《農業機械事故快速報表》,報告事故處理意見建議,認定事故責任、審核證據材料,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分析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研究因果關系,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2.組織對傷亡人員的處置和身份確認,收集保管傷亡人員遺物、財產,解決好傷亡家屬的實際問題,避免上訪等事件的發生,維持社會穩定。
(三)醫療救護組
組長:薛 鈞 白水縣衛健局局長
成員:韓 輝 白水縣醫院院長
職責:制定應急醫療救治預案,應急響應時,根據事故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組織縣、鎮醫務人員和救護車及時到達現場,盡最大努力搶救傷員生命,減少死亡。
(四)治安維護組
組長:劉紅軍 白水縣公安局副局長
成員:馬王鋒 白水縣交警大隊大隊長
李 勇 白水縣治安大隊大隊長
職責:維護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做好群眾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確?,F場救援正常進行。
(五)宣傳報道組
組長:王 瑩 中共白水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成員:石賀文 白水縣融媒體中心主任
張 拓 白水縣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
職責: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提供的準確信息進行宣傳報道,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引導功能,迅速安定群眾情緒,為維護社會穩定作正面宣傳報道。
三、農機事故分級及應急響應
依照農業農村部《農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辦法》《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縣農業農村局是特大、重大、較大、一般農機事故的第一響應機構。
農機事故分為四級。
Ⅰ級事故:特大農機事故,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1億元以上的事故。由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農村局響應,并報省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市、縣、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救援。省農機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人帶隊趕赴現場,配合農業農村部指導應急處置。
Ⅱ級事故:重大農機事故,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由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農村局響應,并報省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市、縣、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救援。省農機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人帶隊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
Ⅲ級事故:較大農機事故,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由市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農村局響應,并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市、縣、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救援。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處及省農機化中心農機安全服務處主要負責同志帶隊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
Ⅳ級事故:一般農機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1000萬人以下的事故??h農業農村局響應,并報縣人民政府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救援。市級農業農村局分管安全的領導帶隊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
四、事故處置
(一)先期處置
縣農業農村局接到農機事故報案后,應立即啟動本預案,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迅速展開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控制事故機具和駕駛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態擴大,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做好受害人及家屬的思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發生人員死亡的農機事故,要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通報縣公安局,同時報告市農機事故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請求縣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調集有關部門協助實施增援。
(二)現場處置
縣農業農村部門要果斷實施現場救援,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1.在醫療救治人員到達現場之前,應當按照救護操作規程,對事故傷員進行現場分類檢傷,對傷情危重者開展現場急救。
2.在公安交警部門趕赴現場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車輛和疏散人群,保護現場痕跡物證,固定相關證據。
3.在消防部門趕赴現場前,利用自有設備立即破拆,解救因農機顛覆、變形被困于機內的人員。在解救過程中盡量減少對傷員的再次傷害和對施救人員、參與搶救的群眾的人身傷害。
(三)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加強個人安全防護?,F場指揮組負責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救援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
(四)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農機事故,應按規定由縣政府或有關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或通報事故信息。未經許可,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隨意發布事故相關信息。
(五)應急處置結束
在各項應急行動結束、應急工作實施完畢、事故影響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明確,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六)后期處置
1.善后處置??h農業農村局組織有關人員積極做好事故農機的檢驗、檢測和鑒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組織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完善事故調查報告等。根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的事故評估報告,參照有關規定,對受災損失、征用物資和勞務等及時進行補償和其他處理。
2.保險和救助。投保農業機械發生農機事故后,縣農業農村局應組織保險機構在第一時間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實施理賠;因搶救傷員需要保險公司依法支付搶救費用的,農業農村局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3.分析總結。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救援指揮部應對整個應急救援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市級農業農村局。
五、事故報告制度
1.各成員單位在接到農機安全生產事故報案后,應立即報告縣政府和農業農村局,農機事故報告電話:0913—6127222;傳真0913—6127222。
2. 報告內容
農業農村局接到報案后,應迅速報告縣政府,同時組織工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確定事故等級,并核實事故有關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型、傷亡情況、農機事故肇事人情況(性別、年齡、有無農機駕駛證、駕齡、初次領證時間、審驗時間、所屬村組、住址、聯系方式)、事故農機情況(單位或車主、廠牌、機型、號牌、注冊登記日期、年檢時間、載貨情況、有無載人)、引發事故原因(駕駛人違法行為、違規操作、農機安全設備是否齊全、機件性能是否有效)、道路(田間或場院)狀況、天氣狀況(如雨、雪、霧等以及能見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
六、責任追究
在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規定制定農機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 不及時報告農機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3. 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擅離崗位的;
4. 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物資的;
5. 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七、附則
1.縣農業農村局定期對本預案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并報縣政府備案。
2.本預案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